一、如何对古典犯罪学派进行评价
从犯罪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考察,古典犯罪学派形成于18世纪末。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犯罪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贝卡利亚是古典犯罪学派的创始人之一。贝卡利亚从功利主义学说出发,认为犯罪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因为人们都努力寻求愉快的感受而力求避免不愉快的感受,因此,一个犯罪与否是在“趋利避害”、“避苦求乐”的思想指导下自由选择的结果。而刑法就是针对人们的功利思想所进行的恫吓,以迫使人们不去犯罪。因此,贝卡利亚指出,犯罪应是一种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法律应对什么是犯罪做出不容易变更的规定,并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
二、综述犯罪学各理论学派的主要观点
综述犯罪学各理论学派的主要观点介绍如下:
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代表人物: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和英国法学家边沁。
理论特点:专断、无系统性、没有“正当程序”、严厉、主张身体上的刑罚。
人性:假设人人平等,人们生活在相同的环境中,并且具有相同的能力和机会,人们具有自由意志,犯罪者和普通人的区别在于选择,即犯罪者选择去犯罪,人类是理性的、受利益驱动的动物,人类会权衡选择的利弊,趋利避害,如果犯罪带来的好处大于坏处,那么人类就会犯罪。
制度:应该以防止犯罪的发生作为优先方向,关注于犯罪而不是犯罪的人。
拓展介绍
古典犯罪学派亦称“刑事古典学派”。是反映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犯罪学思想流派。犯罪学的第一个重要理论学派。产生于18世纪中期。
代表人物为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和英国法学家边沁。英国启蒙思想家J.洛克亦提出,只有法律才是善与恶的标准。奠定该学派的理论及思想基础,被称为“近代刑法之父”的费尔巴哈完成该学派的理论体系。
三、古典犯罪学派最负盛名的代表人物是
1、代表人物不同刑事古典学派前期代表人物主要有贝卡利亚、边沁、黑格尔、费尔巴哈、康德,后期代表人物主要集中在德国,如宾丁、贝林格、迈耶等。实证犯罪学派代表人物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及其学生加罗法洛、菲利等。 2、贡献不同刑事古典学派创立了一整套刑法体系,明确了犯罪、刑罚等的基本概念,提出了防止刑罚的任意性、专断性和反对刑罚的严酷性,奠定了现代刑法理论的基础。实证犯罪学派该学派既是历史发展的需要,又是科学技术进步的反映,开创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的科学方向。虽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和缺陷,但在现代犯罪学的理论学派中,仍可看到其评价观点的延伸和发展。相同:两大学派的研究对象相同,这则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有关。
四、刑事古典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异同
1、代表人物不同
刑事古典学派前期代表人物主要有贝卡利亚、边沁、黑格尔、费尔巴哈、康德,后期代表人物主要集中在德国,如宾丁、贝林格、迈耶等。
实证犯罪学派代表人物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及其学生加罗法洛、菲利等。
2、贡献不同
刑事古典学派创立了一整套刑法体系,明确了犯罪、刑罚等的基本概念,提出了防止刑罚的任意性、专断性和反对刑罚的严酷性,奠定了现代刑法理论的基础。
实证犯罪学派该学派既是历史发展的需要,又是科学技术进步的反映,开创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的科学方向。虽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和缺陷,但在现代犯罪学的理论学派中,仍可看到其评价观点的延伸和发展。
相同:两大学派的研究对象相同,这则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有关。
扩展资料:
较之古典犯罪学派,该学派的主要特点为:
(1)反对从人道主义、理性主义出发,主张从实证主义出发,重视人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事实。
(2)否定自由意志论,强调行为的因果制约性,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决定于人类学因素(菲利还提出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
(3)不强调犯罪行为的定罪判刑,而集中注意犯罪人的个性和特征。
(4)摆脱仅从法律观点来解释犯罪的束缚,着重根据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犯罪
(5)反对缺乏实际经验的研究偏向,重视调查和临床的方法。
刑事古典学派在以下这些方面的主张具有共同点:
1、在犯罪观上,都采客观主义立场,即认为应受惩罚的是犯罪行为。
2、在刑罚观上,都主张刑罚的报应性、惩罚性,如康德所主张的等量报应,黑格尔所主张的等价报应。
3、都主张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类推适用,反对不定期刑、缓刑和假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古典学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证犯罪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