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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去哪个部门申请?怎样申请公租房要去些什么部门

cmdfOIY765 cmdfOIY765 发表于2024-05-04 07:56:07 浏览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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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租房在哪个部门申请

公租房是各地政府为住房困难人群提供的一种福利性住房,在租赁时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那么公租房在哪个部门申请呢?公租房申请的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公租房在哪个部门申请:

公租房可以到房管局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申请,但是在申请时需要携带公租房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资料。

公租房申请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

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房管局提出申请,对资料齐全的,申请点给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

申请点收到材料后,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

市公租房管理局在收到材料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给予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4、公示

复审通过的申请人会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式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公式时间不能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式对象有异议的,可以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进行举报,工作人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异议成立的,退租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5、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网点查询。此外,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发生变化的,要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文章总结:好了,关于公租房在哪个部门申请以及公租房申请的流程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了,有需要了解更多资讯的朋友,请继续关注齐家网,后续我们将有更好,更精彩的内容为您奉上。

二、公租房申请找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公租房可以到房管局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申请,但是在申请时需要携带公租房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资料。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怎样申请公租房要去些什么部门

法律主观:

(一)申请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簿等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将资料交与他们进行审核。(二)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次审核,建立入户调查记录,对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家庭人口,收入情况和实际困难程度进行考察核实。(三)初次审核结束以后,调查结果会进行公示,并将结果上报给区住房保障部门。(四)区保障部门会进行复审,进行核实,再次确认申请人的信息。(五)核实完毕以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结果汇报给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核准通过以后,市保障部门会将结果公示,申请人进入公租房轮候顺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客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具体政策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四、我想申请公租房需要去哪个部门

当事人可以去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申请公租房,或者直接向房管局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属于保障性住房。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