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北京市2012年是不是要实行预算新定额

cmdfOIY765 cmdfOIY765 发表于2024-04-16 22:47:22 浏览2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一、援外工程预算编制分析

目前,援外工程成套工程项目类型很多,包括铁路、公路、民用建筑、公用建筑包括钢结构等等。对于援外工程预算,目前国内没有统一的规定。目前,仅有《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概算编制管理规定》商援发[2008]533号文(以下简称“533”号文)等少数国家规范性文件可供参考。533号文中对援外工程概算的费用划分和费用的组价项目做了纲领性的阐述。具体的预算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编制步骤逐项确定。

2援外工程预算编制步骤

2.1定额选用

援外工程预算,首先要根据援外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国家、行业、地区、企业的定额,其中公路和铁路工程一般由商务部对外援助司参照国内行业定额,建筑工程一般参照北京市相关定额或者企业定额。当然,具体到某个项目,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企业自身情况确定。援非洲坦桑尼亚某大型综合项目,设计道面混凝土、专业用房、钢结构等多个类型的建设项目,其中,道面部分采用的国内行业定额,专业用房和钢结构采用2012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招标方需要清单计价的还要依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将相关定额组成清单项目报价),然后根据市场情况据实组价。定额的选用未必需要用最近年份的,因为年份较早的定额,人工比例高,机械施工比例相对小,有时候和受援国人工较多且便宜,机械设备少的现状恰好吻合。

2.2工程量计算

预算定额选定后,下一步是按照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子目逐项计算工程量并按子目逐项组价,如果国内定额子目不能完全包括援外工程的施工内容,则需要补充子目。对于援外工程工程量计算,需注意两点。完全采用国内的规范、标准和图集、习惯做法的。工程实体量的计算与国内无异,如果有部分或者全部采用当地的标准、规范和惯例做法,则需要仔细研究当地的设计标准及细部构造,完整准确地确定定额或清单子目并计算工程量。需要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由于受援国特殊的不同于国内的施工环境,导致措施项目的工程量的确定难度很大。在援非坦桑尼亚某大型项目中,由于施工现场没有水源,措施项目增加了三个:开挖蓄水池、打井和从别处用水车调度水。蓄水池的工程量需要根据计算和现场情况确定,而打井的工程量与工程所在地水源深度、出水量等关系密切,需要进行专业勘察才能确定。因此,这种需要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确定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要尽可能的多掌握工程所在地的各项数据、资料、现场情况,使工程量的计算尽可能的符合实际,为组价提供符合实际的工程量依据。

2.3根据工程量组价

本文讲的组价,是指根据已选用的定额和相应的计算规则确定各定额或者清单子目工程量后,根据施工企业掌握的各类造价资料确定工程各项费用的过程。援外工程预算组价的基本方法和程序。1)依据国内、国际、受援国的相关造价资料和信息,编制工料机单价。2)将工料机单价与定额子目工程量组成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也成其他直接费),措施费中无法计算工程量采用整项计价。直接工程费与措施费两项合计为直接费。3)根据选用的定额取费标准,参照533号文,确定援外间接费用的项目和取费标准,确定间接费用。4)根据国内、国际、受援国的有关工程造价的税法等各类法规和造价规定,确定税金等项目费用。5)依据企业的利润目标确定利润率,汇总前述各项费用形成预算报价。上述程序中,最为核心的、也是最复杂的是工料机单价的确定和间接费用项目、费率的确定。

3组价工作要点分析

工料机单价的确定和间接费的项目及费率可参考533号文第19条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在确定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各企业有自己的程序和方法,本章就人工和机械单价、间接费的确定做一些探讨。

3.1人工单价确定公式的修正

人工费单价是中国工人工日单价和外国工人工日单价的加权平均价[2]。533号文中也规定,综合人工单价=(中国工人工日单价+当地工人工日单价×中外用工比×中外工效比)/(1+中外用工比)。从公式的结构来看,分子为综合人工总价,分母为中外混合工效相当于中国工人工日的总计,分子与分母的比值等于综合工日单价。经过查阅多种援外工程文献和相关论文,结合调查的援外工程预算实例进行研究后,笔者认为,上述公式应做两个方面的修正。分子应修正为(中国工人工日单价+当地工人工日单价×外中用工比)。在实际计算中,将原公式分子、分母中的中外工人用工比均为外中用工比,这点是经过诸多文献和预算实例验证的。分母应修正为(1+外中用工比×中外工效比)。由于分母是中外工人混合工效相对于中国工人工日的总值,所以中外工效比应移至分母。修正后的公式为综合工日单价=(中国工人工日单价+当地工人工日单价×外中用工比)/(1+外中用工比×中外工效比)。现将原公式与修正后的公式进行实例计算,为了使对比更加清晰,本文采用在诸多援外文献中选取的典型实例[3]进行探讨。表1中“原计算公式计算”是诸多援外文献中的典型算法。为了验证两个结果的正确性,先假设中外工效比等于1,则两个公式的结果均为117.13元/综合工日,而本例中中外工效比为1∶1.5<1,也就是说价格很低的国外工日的一个工日可以等值于国内的1.5个工日,综合工日单价显然会降低。根据上表所示计算结果,修正后的公式计算的综合单价降低,更符合实际情况。

3.2机械费用的折旧费用计算

对于援外工程施工企业自行提供的机械只计算使用费,不计购置费。使用费分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一类费用包括折旧费、维护修理费和运保费;二类费用包括机上人工费、动力燃料费。按施工机械台班工料消耗定额编制台班单价。施工企业在当地租赁的机械按当地租赁费和实际发生的二类费用计算台班单价[4]。其中,折旧费用的计取,一般以援外项目施工工期为折旧年限,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算。对于大型的使用后无法处理的机械,不计取残值率。在援坦桑尼亚某大型综合项目中,施工工期为3年,施工结束后,所有机械作为援外物资赠送给坦方,所以不计取残值率。以3年为折旧年限将机械折旧费平坦入机械台班价格中,台班价格中包含的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据实计取。

3.3间接费用的确定

援外工程间接费的项目和国家、行业、地区及企业定额取费标准中的间接费项目的名称和内容都有一定的区别。例如利润在援外工程中属于间接费用,援外工程间接费用外还增加了外事活动费用等等。因此要仔细比对两者之间的取费项目、内容等,既要避免重复计算,也要避免漏项错报。

安装工程预算编制与结算探讨工程预算在工程造价中的作用建筑工程预算审查探析工程建设成本管理工程预算论文电力工程预算编制综述工程预算下建筑工程造价探讨土建工程预算造价审计的必要性工程预算编制准确性研究工程预算与现场施工关系探讨建筑工程预算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作用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二、北京市2012年是不是要实行预算新定额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颁发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引导市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构建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我委编制了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发布。

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投资工程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及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作为工程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本定额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文件同时停止使用。

本定额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管理。

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哪些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阅读:3704次发表时间:2014年7月21日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26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陈国立徐成高吴宏伟

王玉波胡建明程万里杜浐阳白洁如刘大同

赵彬泽仁江措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5

本规范用词说明……………………………………………………………………………8

附:条文说明…………………………………………………………………………………9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Calculation rules of construction area………………………………………………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8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9

1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自然层 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建筑空间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架空层 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走廊 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结构层 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凸窗(飘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檐廊 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门斗 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雨篷 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门廊 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楼梯 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0.23主体结构 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0.24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0.25骑楼 overhang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0.26过街楼 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7建筑物通道 passage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28露台 terrace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29勒脚 plinth

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0.30台阶 step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7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7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8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9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13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月××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员是胡晓丽、王彭林、徐金泉、王海宏、李艳海、白洁如、徐佩清、李学范、朱连。

为便于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编制组按顺序,编制了包括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等内容的条文说明。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在理解和把握规范条文规定时参考。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总则

1.0.1我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初是在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之后根据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19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印发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了修订。1995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GZ-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对1982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的修订。2005年建设部以国家标准发布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此次修订是在总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鉴于建筑发展中出现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方法,为了解决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本着不重算,不漏算的原则,对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统一和完善。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条文中所称建设全过程是指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过程。

2术语

2.0.1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2.0.5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

2.0.13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层,包括板、梁等构件。结构层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荷载,并对楼层的隔声、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2.0.14落地橱窗是指在商业建筑临街面设置的下槛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内首层地板,用来展览各种样品的玻璃窗。

2.0.15凸窗(飘窗)既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称为凸窗(飘窗)。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2.0.16檐廊是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9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雨篷划分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墙混合支撑雨篷、墙支撑雨篷)和无柱雨篷(悬挑雨篷)。如凸出建筑物,且不单独设立顶盖,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进行遮挡,则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无柱雨篷,如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时,也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2.0.20门廊是在建筑物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二面有墙,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楼板)围护的部位。

2.0.24变形缝是指在建筑物因温差、不均匀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结构破坏变形的敏感部位或其它必要的部位,预先设缝将建筑物断开,令断开后建筑物的各部分成为独立的单元,或者是划分为简单、规则的段,并令各段之间的缝达到一定的宽度,以能够适应变形的需要。根据外界破坏因素的不同,变形缝一般分为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三种。

2.0.25骑楼是指沿街二层以上用承重柱支撑骑跨在公共人行空间之上,其底层沿街面后退的建筑物。

2.0.26过街楼是指当有道路在建筑群穿过时为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功能联系,设置跨越道路上空使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8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盖,这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如果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且其上层为同体量阳台,则该平台应视为阳台,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2.0.30台阶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标高地面或同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主体结构外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按相应条款计算建筑面积。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0.2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见图1。

图1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

1——围护设施;2——围护结构;3——局部楼层

3.0.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因其上部结构多为斜板,所以采用净高的尺寸划定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对应规则。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因其看台上部设有顶盖且可供人使用,所以按看台板的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所称的“场馆”为专业术语,指各种“场”类建筑,如:体育场、足球场、网球场、带看台的风雨操场等。

3.0.5地下室作为设备、管道层按本规范第3.0.26条执行;地下室的各种竖向井道按本规范第3.0.19条执行;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按本规范第3.0.18条规定执行。

3.0.6出入口坡道分有顶盖出入口坡道和无顶盖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顶盖的挑出长度,为顶盖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长度;顶盖以设计图纸为准,对后增加及建设单位自行增加的顶盖等,不计算建筑面积。顶盖不分材料种类(如钢筋混凝土顶盖、彩钢板顶盖、阳光板顶盖等)。地下室出入口见图2。

3.0.7

本条既适用于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的计算,也适用于目前部分住宅、学校教学楼等工程在底层架空或在二楼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等空间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架空层中有围护结构的建筑空间按相关规定计算。建筑物吊脚架空层见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