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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

cmdfOIY765 cmdfOIY765 发表于2024-04-14 17:22:29 浏览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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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第三条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适用本规定,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以及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管工作。

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违反本规定的,有权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各项投诉。第二章计价标准与价格信息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运用调查统计、分析测算等方法编制和发布计价标准,并根据国家规定、施工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补充。

鼓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支持。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主要包括:

(一)计价规程,包括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编制规程等;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其他专业规范、补充规范;

(三)消耗量定额;

(四)工期定额;

(五)造价指标。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各参与主体应当将计价标准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计价标准数据库,制定有关数据交换规范。

软件开发企业开发的工程计价、评标软件应当符合计价标准数据库数据交换规范要求。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专门刊物按月发布与本部门公开网站适时发布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准确发布以下价格信息:

(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二)价格指数;

(三)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招标控制价平均下浮率;

(四)典型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对于价格波动频繁的主要建材价格信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每半个月或者每周发布一次。第十一条价格信息是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并作为人工、材料价格调差的参考。

价格信息未包括且未经公开招标的材料、设备的价格,应当采用公开透明、充分竞争的询价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编制计价标准以及发布价格信息的需要,采集施工消耗量数据、造价成果文件、市场交易价格以及其他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概算控制预算、竣工结(决)算的原则;

(二)决策、设计、建造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原则;

(三)决策、设计、建造、使用、维修、拆除等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原则。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确定与控制负责。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对其受委托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工作承担相应的执业责任。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证书等级: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承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预计勘察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以及用地、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

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己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_____计取费用;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_____元(大写_____),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_____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_____%时,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_____%的工程进度款,计_____元;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_____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_____%,计_____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1、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7)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_____元。

(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_____元计算加班费。

(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2、勘察人贡任

(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2)出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_%。

(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4)勘察过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监理的主管部门,对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第五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是由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行业规章、资格核查、培训考试等工作,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在特区注册登记的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入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会员。第二章监理范围与内容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应当实行监理:

(一)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七条监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合法性;

(二)工程质量;

(三)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

(四)建设工期;

(五)建设资金的使用等。第八条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承建商编写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办理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情况,审查承建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二)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四)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六)查验承建商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的其他事宜;

(十)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十一)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二)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十三)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第九条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承建商回访;

(二)参与鉴定质量责任;

(三)监督工程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三章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第十条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工程监理从业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采用企业法人、合伙等组织形式。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主管部门办理。第十二条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第十三条非本市监理单位在特区内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

经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考核合格、取得监理岗位证书的监理员,可以协助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活动。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执业。